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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政法综治工作、社会稳定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指示;根据上级政法委、综治委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协调政法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部门)抓好政法、综治、社会稳定。
(二)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一定时期内政法、综治工作做出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制订有关工作目标和措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四)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分析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督促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五)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查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非法干涉、干预和影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事件;督促、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大案要案;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全区政法系统信访工作。
(六)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处理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负责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气功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动向,收集有关信息,提出对策措施;协调和指导各部门防范和处理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问题的工作。
(八)研究制定加强全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协助区委和区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区委组织部管理区级政法各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组织指导政法系统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政法、综治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政法工作改革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组织、指导政法部门和综治成员单位开展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总结推广政法、综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政法、综治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办理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政法委,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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