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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 [基本信息]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单位全称: 镇海区邮政局
单位地址: 镇海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136号
邮政编码: 315200
公开电话: 0574-86272330
监督电话: (0574)86273200
网    址: http://www.zhpost.com
E-mail地址: zhyzj@zh.gov.cn
主要职责:
        第一条 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五条 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六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九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

  第十二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第十四条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兑换现金。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公告并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取有效的邮资凭证。

  第十六条 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第十九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十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寄递邮件逐步实行邮政编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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