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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计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气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制作发布及管理,气象灾害的预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和专业、专项气象预报的制作发布;
4、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及系留气球等低空漂浮物施放管理;
6、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等的建议,以及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人工增雨)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
9、开发和推广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气象实用技术等科技成果,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交流,发展气象科技信息产业;
10、承办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