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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或双重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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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实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初审;承担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的拟制和组织实施,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手续。
(四)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五)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和旧村改造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六)管理全区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七)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开展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加强对镇(街道)、村用地和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八)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九)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核审批,办理采矿许可证;对矿产资源勘测、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行使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查封)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处分建议权。
(十一)管理和使用区财政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拨给的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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