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换证与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令、国家安监总局、省市有关严格遵循总量控制,满足条件,合理布点,公开公平的原则,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于危险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其他县(市、区)批发企业进货,严禁异地销售;
(二)、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五)、不得设置独立仓库。存放量不超过50箱,每箱不超过35公斤。
违反以上规定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要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的材料或复印件;
(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四)、零售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五)、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原件。
经营烟花爆竹负责人与销售人员需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006年的培训证书也要复审,为此决定在12月下旬举办培训班复审工作,具体时间、地点由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200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与发证工作从2007年12月25日开始到2008年1月10日结束。请接通知后到所在地镇、街道安监所领取申请书,并于1月5日前把所需材料送到当地安监所,逾期不予受理,经安监所审查后报局,经局审核后于1月10日到各安监所领取新证。
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