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公路养路费将于12月14日起征收,公路稽征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及时缴费。
对2008年1月份养路费在2008年1月10日前缴纳的,不予征收滞纳金。非营运车辆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通了养路费代征的工行、建设、行网点缴纳规费,或到全市所有建行网点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实施养路费银行代扣。办理2008年1月份报停的车辆,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结,逾期不再受理。为缓解月末缴费拥挤现象,12月29、30日两个双休日区稽征所的征收窗口照常对外收费。
另提请广大车主注意,因代收银行12月31日年终决算,受委托的银行网点在12月31日上午11:00以后不办理代收养路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