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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换发《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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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确掌握失业人员变动情况,更好地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根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换发《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通知{甬劳社就〔2007〕160号}文件精神。决定将《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和《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统一换发为《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2007年9月底前已在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区城镇户籍人员,即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下称“失业人员”)。

    原登记的失业人员中已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列入换证范围。

    二、换证时间与地点

    失业人员于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换证。

    失业人员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超过规定期限,原证件停止使用。

    三、携带资料

    失业人员换证所需材料:《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一寸近照1张。

    四、证件使用和审验办法

    1、《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是失业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招工、享受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凭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凭登报声明申请补发。2007年12月1日起,失业人员须凭换发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接受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及享受相关政策。

    2、2009年起,失业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持《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到发证机构验证,经发证机构审验盖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超过规定期限申请验证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办理。超过规定期限,原证件停止使用。

    3、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退出失业状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上交《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超过规定期限,原证件停止使用。

    4、2007年10月8日起,镇海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登记时,一律发放《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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