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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在前阶段调研的基础上,对各类税收政策进行了整理、解读: 一、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 1、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鼓励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固定资产更新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支持技术改造税收优惠:继续做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和抵免工作,确保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顺利完成及抵免政策到位,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对2007年底前已审批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7、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 8、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国家A级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为鼓励、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先发优势,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 12、促进环保节能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3、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4、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方面 16、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7、经区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8、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自有房屋用于开设农村连锁经营网点和配送中心服务,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 五、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方面 20、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1、支持弱势群体人员就业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2、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3、校办、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 24、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6%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关税收。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8%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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