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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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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受关注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市辖各区正式实施,各县(市)明确有关意见后也将尽快组织实施。这个专为285万名外来务工人员量身定制的“社保套餐”,将给他们带来什么?个人不用缴费,保费由企业埋单,外来工参加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五项保险后又能享受什么待遇?外来工工作变动以后,各项社会保险的关系如何转接?用人单位该如何为外来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呢?带着大家关心的问题,昨日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有关专家细细解说。

  工伤保险与本地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暂行办法》中的工伤保险政策在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享受等方面,与本市其他工伤保险政策是一致的。

  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标准缴纳

  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本人不用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级统筹区域(包括市辖各区及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参加大病医保无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大病医保待遇与职工住院医保相同

  市级统筹区域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及中断缴费后的处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市级统筹区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其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一致。

  外来工参加大病医保后这样就医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均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统筹区域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变动时可续接或终止

  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续接;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当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按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大病医疗保险关系予以终止,其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的转移或个人账户支付手续。

  大病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可以衔接

  市级统筹区域内外来务工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暂停使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原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各县(市)按统筹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110.5元

  外来工养老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本人不用缴费。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市级统筹区域目前缴费基数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月标准为110.5元。其他县(市)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

  外来工养老保险也有个人账户

  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其单独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

  外来务工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有三种处理方式,可转移,可保留,可领取。其中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条件是在本市累计缴费应满12个月。

  工作变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这样处理

  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各区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相关资料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外来务工人员在区和县(市)或县(市)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并累计计算。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需要这些条件

  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一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二是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市级统筹区域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外来工失业后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目前标准是每月595元。

  失业保险关系变动按规定享受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同一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办法为: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2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后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予以终止,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用人单位按此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

  外来务工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为0.7%。

  生育保险待遇与本地职工相同

  《暂行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与本市其他生育保险政策是一致的。

  工作变动时生育保险关系这样处理

  一是在我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可连续计算。二是在我省(包括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连续计算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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