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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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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我市居民身体健康,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 〔2007〕73号)文件。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以自愿参保和非盈利为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重点保障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需求,通过建立统筹共济的机制来降低居民患大病、重病时的经济风险,为广大居民撑起了医疗保障的保护伞。
    无论是刚出生的婴儿,还是年逾花甲的老人,为了您的健康,为了您家庭的幸福,请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市区范围内(指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度假区,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分以下4类群体:
1.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具有市区非农户籍,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
3.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的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
4.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
    二、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居民医疗保险分二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实施的对象为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等未成年人,今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明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工作时间内)为办理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第二阶段实施的对象为全日制高等院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办理时间另定。
    三、首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应在今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乡镇劳动服务站)办理参保,统一填写《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并按街道(乡镇)确定的缴费方式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婴幼儿等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五、哪些人可免缴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
    1.市区非农户籍的下列居民,个人可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
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⑶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⑷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2.享受财政全额补助的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享受财政全额补助资格确认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为准。
    六、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可以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具体见下表:
人员
类别
住院医疗费发生金额(年度内累计计算,分为五段)
起付标准以下
起付线至
1万元(含)
1万元至
2万元(含)
2万元至
4万元(含)
4万元至
10万元(含)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
人员
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9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一级医院300元
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2.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七、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可以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具体见下表:
人员类别
住院医疗费发生金额(年度内累计计算,分为五段)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
1万元(含)
1万元至
2万元(含)
2万元至
4万元(含)
4万元至
10万元(含)
婴幼儿等未成年人
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9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一级医院300元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2.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八、居民在就医中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有什么规定?
    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医疗待遇的规定支付。
    九、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和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凭本人的《居民医保证历本》,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治疗,其中需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应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十、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有哪些?
    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为: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十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二、转外地就医治疗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外地就医治疗的,应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并盖医疗机构章和医生专用章;经办人持《转院证明》和《居民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转外地就医一般限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个人自费及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余下部份由个人先自付15%,再按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十三、哪些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4.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7.生育医疗费;
8.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
    十四、居民医疗保险由哪个机构来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审核、就医凭证制作发放、就医管理、审核稽查等工作。
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乡镇劳动服务站)负责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等具体业务经办。
    十五、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可以去哪里咨询?
单  位
地    址
咨询电话
鄞州区医保中心
鄞县大道东段99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88225155
海曙区医保中心
灵桥路513号天封大厦 
27857393
江东区医保中心
姚隘路913弄86—88号
87930734
江北区医保中心
新马路377号 
87386554
北仑区医保中心
新碶长江路1166号行政中心B楼
86784071
镇海区医保处
招宝山街道胜利路112-20号区府内
86295000
大榭开发区社保处
大榭农行大楼一楼
86749702
国家高新区社保中心
江南路599号
87905524
东钱湖度假区社保中心
钱湖北路369号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88366918
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解放南路257号
87329130
83865247
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咨询电话:12333
 
                                  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以文件为准
                                        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编印
                                                            二○○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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