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发展循环经济“213”行动计划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推进我区发展循环经济“213”行动计划,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区财政设立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循环经济推动、循环经济的规划编制、宣传培训等。
二、努力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试点的园区、企业,经验收合格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三、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项目的推广。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其审核辅导费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四、大力鼓励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进行技术装备改造。区发改局三年内每年安排10家企业进行试点,企业对其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技术装备改造,单体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且促进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成效显著,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按该技术装备实际投资额分档累进给予奖励。技术装备投资额在100-800万元,按技术装备投资额的15%奖励;技术装备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其增额部分按20%奖励。单体企业或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积极推进我区10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在项目报批、资金安排中进行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区循环经济试点或清洁生产试点。
六、鼓励区内科研机构及企业研究开发应用于循环经济的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零排放技术、替代技术、环保技术和系统化技术等,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且投入使用后促进循环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每一项科技成果奖励5—20万元。
七、积极鼓励引进与各园区主要产业对接的项目,形成循环产业链。对新办落户于镇海各工业园区的内外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属于我区园区产业链对接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头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八、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高耗能、高耗水最高限额和定额、能效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水产品。对违反国家法律与规定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坚决予以依法处理。
九、每年评选镇海区“发展循环经济十佳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
十、除本《意见》明确规定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本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一、本《意见》由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