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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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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交通流增长迅猛,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2005年,我省共发生交通事故43266起,死亡6881人,受伤48262人,直接经济损失1.57亿元。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社会性问题。
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结合立法依据和我省交通管理的实际,严格执法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管理原则,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办法》在非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违法罚款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为预防和减少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

    非机动车管理

    自行车取消登记制度是本《办法》的一大亮点。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并定期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这样,既方便群众,减少了管理环节,又便于查处自行车失窃案件,解决自行车所有权纠纷。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制度:对本省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这些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才能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管理

    《办法》在上位法关于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重点车辆的管理。明确规定了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学生出行的安全。此外,在《实施条例》规定公路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对旅游客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当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和特种车辆的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规定了实习期内的驾驶人可以按规定增加准驾车型和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可以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加强了驾驶证申请和许可制度。

    完善了驾驶人教育制度。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负同责以上责任驾驶人的强制教育制度;主动申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的驾驶人可以减分的选择教育制度(《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组织为期两日的安全教育的预防教育制度。

    道路通行管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除交通信号以外,将防撞护栏、交通监控设施等安全设施也列入了道路建设规划,并规定了“五同时”原则,对未经验收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为解决公路路口的安全设施缺乏和开口过多的问题。《办法》对国道、省道及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等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公路穿越交通流量较大的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的安全设施的设置都作了规定,同时对道路出入口、开口设置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停车场(库)建设问题。停车场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筑工程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新建工程的停车场(库)建设应当遵循“五同时”原则,建成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继承了上位法的立法思想,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规定中,除了规定相关人员的有关义务外,分别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现场处理的交通警察、接到救治请求的医疗机构和过往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协助救援事故伤员。明确了事故赔偿责任,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鼓励仅造成财产轻微损失的交通事故实行自行协商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第一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的问题。

    为保证救助基金能够满足大量交通事故伤者救助的需要,除国务院规定的资金来源外,部分小型客车牌号可以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定了救助基金的主要用途,并授权财政会同保监、公安、卫生、农机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交通违法罚款标准

    《办法》充分联系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规定了常见和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执行标准,取消了自由裁量,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还对异地罚款进行了规定: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执行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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