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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新一轮科技创新“10+1”工程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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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选准科技创新重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决定开展新一轮的科技创新“10+1”工程活动,即以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为重点,全面实施十项科技创新示范建设计划。现提出有关政策意见如下。

  

  一、宁波市大学科技园

  1、以北京大学软件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依托,建设软件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宁波工程化基地,形成有比较优势和特色的软件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测评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和技术创新创业的软件产业基地,形成良好的创业孵化环境。

  2、以中国软件总公司华东基地和宁波亚创电子创业园区为核心,形成应用软件开发、系统产品开发、代理产品研发、系统集成业务开发、行业解决方案开发的国内外知名IT企业软件产业化基地。

  3、以中科院为依托,支持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建设,形成国内材料科学和技术领域内独具特色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较完备的材料制备、测试和成果孵化平台,建设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相关学科的硕士、博士培养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发挥材料所的技术幅射优势,推进材料产业发展。

  4、以大院大所为依托,以提高支柱产业科技竞争力为目标,以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重点,形成由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组成的宁波市大学科技园虚拟研究院。

  二、实施十项科技创新示范建设计划

  1、支持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的各类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新创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每家补助50万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按要求进行配套补助,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企业集团开展科技合作,共建技术研发机构等合作载体,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可增挂研究所牌子,给予20万元补助,通过市级认定的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2、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10万元;新创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的15%,给予50万元以内的重点项目研发补助;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3、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中心)建设。鼓励创建国家、省市、区级创新服务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化工、机电、电子、软件、信息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创新服务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每家分别给予50301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建设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对列入省、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给予主要创建单位50万元的奖励。

  5、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经认定的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额或自主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国家级项目申报。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新产品等国家科技项目的每项补助10万元,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按国家创新基金补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7、支持专利示范企业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转化,提高我区原始创新能力。培育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的补助;加大对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的资助力度,国内发明专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外专利的奖励3万元。

  8、支持信息化示范企业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实施ERPPDM、电子商务等信息化工程,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培育创建省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对列入省、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2010万元的补助。对实施信息化工程并列入区信息化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额度的20%予以补助,获得市信息化专项补助的按市级补助额11进行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鼓励面向中小企业的ASP平台建设,经认定后,视其实际运作效果,按其实际投入额度的20%给予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凡高层次人才在区科技创业中心创办高技术创业的,经认定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与企业投资区内创业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农产品基地和种子种苗示范工程建设。对列入省市、区级农产品基地、种子种苗示范工程的给予105万元的奖励。

  三、其它事项

  1、除本《意见》明确规定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上级补助配套的与区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2、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本意见自200611起实施,其他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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