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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减免税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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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应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答: 1)主管部门出具的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原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3)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4)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6)项目可行性报告;(7)企业的合同(独资无)、章程;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验资报告等。
  问:国内投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应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答: 1)主管部门出具的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原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或备案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设备样本等。
  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免税设备审批应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答: 1)主管部门出具的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复印件); 2)进口合同; 3)进口发票、装箱单;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 (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设备说明书等。
  问:国内投资企业申请减免税设备审批应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答:(1)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2)进口合同;(3)进口发票、装箱单;(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设备说明书等。
  问:减免税设备审批时限是几天?
  答: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以海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审批减免税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主管海关应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情况。
  问: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最长有效期是多久?
  答:《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自打印之日起,最长有效期限为6个月。
  问: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能否延期?
  答: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可以延期,延期手续应在到期之日前办理,延期仅限一次,自《征免税证明》到期之日起顺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问: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能否更改?
  答:减免税申请人因故需对已开具的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的到货口岸、合同号、原产地等3个项目进行修改的,主管海关凭减免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更改。减免税申请人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的,主管海关凭减免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将原《征免税证明》收回作废,再按审批权限进行重新审批。
  问: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不慎遗失该如何处理?
  答:减免税申请人因故遗失已签发的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主管海关凭减免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核实原 《征免税证明》未经使用的,经三级审批后将原 《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按审批权限进行重新审批。
  问:正在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时货物急需进口该如何处理?
  答: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 (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所申报的减免税货物到达进口口岸,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主管海关凭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提交的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核同意后出具 《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 (以下简称 《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审核符合担保条件的,凭《担保证明》按规定办理货物的担保和验放手续。
  问: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如何计算?
  答: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问: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能否转让?
  答:减免税货物申请人因故需将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主管海关凭减免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单证,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
  问:减免税进口货物过了监管年限是否还需由海关监管?
  答:超出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主管海关凭减免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核发 《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对已超过监管年限而企业未申请的减免税货物,主管海关可视作自动解除监管。
  问:减免税进口货物是否可以向银行设立抵押贷款?
  答:减免税申请人需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境内外的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并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主管海关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核批准手续。未经海关核准许可,以海关监管货物设立抵押的,或用于企业之间抵偿债务的,海关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减免税货物所有人进行处罚。
  问: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业务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答: 1)减免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抵押设备清单; 3)用于抵押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 《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 (均为复印件); 4)经企业和金融机构盖章的 《海关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缴纳税款承诺书等。
  问: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多久?
  答: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减免税申请人在贷款到期之前申请续贷的,主管海关将重新核算税款和贷款限额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每次续贷期限不得超过1年。
  问:减免税货物能否办理退运出境手续?
  答:减免税申请人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凭减免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核准。货物退运出境后,主管海关凭出口报关单办理减免税申请人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问:减免税货物补税税款如何计算?
  答: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补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价格×1-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天(包括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算。
  补税税率应当适用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补税之日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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