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是市政府最新颁发的人才政策,该意见是为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而制定的。该意见明确了发展目标,把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工程来抓;突出了企业主体,以加快创新人才在高新产业的集聚;通过强化政策保障,加大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力度;同时,从打造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开发的品牌平台,优化服务环境,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意见。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我市近年来力度最大的人才政策,在此,我们选取其中的重点内容向大家作一介绍。
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范围对象
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是指: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 (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
(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
(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
(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8)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9)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10)聘请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我市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范围对象由专家认定委员会审定,并由专家认定委员会对引进的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资格进行认定。
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可享政策
1、实施购房安家补助。
(1)符合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范围的对象,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落户宁波,并与单位签订五年服务期协议的,或我市自主培养的,政府给予购房安家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在甬购买自住房;
(2)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范围对象中第 (1)类引进对象,补助金额为150万元,第 (2)至第 (7)类引进对象,补助金额为75万元,第 (8)和第 (9)类引进对象,补助金额为50万元,第 (10)类引进对象,根据薪资水平和聘用期限等按生活补贴方式确定;
(3)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
(4)每年6月和11月,引进对象单位向当地人事部门申报,并汇总至市人事局审批后按实发放。
2、妥善解决家属就业。
(1)对符合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范围引进对象家属的工作安排,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接收;
(2)确因专业特殊或其他原因难以安置的,引进单位要积极主动在本系统内消化安置,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要优先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3、重点照顾子女就学。
(1)引进对象子女可到地段服务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对较好的学校就读,即使暂无户籍,也可免缴借读费,也可在全市有学额的学校自行择校就学,但要缴择校费;
(2)引进对象单位于每年中小学招生前一个月,将需要解决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报送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由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安排解决。
4、加大科研经费资助。
(1)对由院士或国内知名高级专家领衔承担的对本市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其科研研发经费的实际需要,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和200万元的科研专项启动经费资助;
(2)对具有较高水平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同等条件下重点纳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对成长快、效益好的创新创业项目,同等条件下重点纳入市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并重点推荐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柔性引进高级创新人才的科研项目,也将设立专项科研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5、纳入重点培养工程。
(1)根据创新人才能力、水平和贡献,分别重点纳入我市 “创新型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和 “4321人才工程”,重点选送赴国 (境)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深造;
(2) “4321人才工程”在第一层次培养人培养经费资助的基础上,给予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在培养周期内每人2万元培养经费资助;
(3)设立高层次学术交流专项资金,鼓励和资助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市级重点资助一批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各县 (市)区重点资助一批参加国内学术交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4)设立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高层次创新人才高质量、有影响的学术著作出版。
6、强化人才激励和使用。
(1)加大对人才的激励力度,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项目和个人,根据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予重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配套奖励;
(2)推行政府特聘人员制度,建立首席专家和首席政府顾问制度,着重引进特聘一批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作为政府高级顾问,提高政府部门专业化管理水平;
(3)建立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年度体检制度,享受市级医疗保健待遇,有效落实医疗保健保障;
(4)加大创新人才的培养使用力度,重点推荐优秀创新人才入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大力选拔具有行政管理能力的优秀创新人才担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
企业引才育才可享政策
1、健全和完善分配机制。构建以年薪制、股权期权制多种形式为内容的多元化分配体系,允许企业以智力支出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允许企业把引才、育才投入列入经营成本,对年薪15万元以上高薪聘请创新人才的企业,按应缴纳所得税中地方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等量补助。
2、重点扩大企业人才政策受惠度。
全市各类企业引进人才均纳入本意见中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购房安家补贴、家属安置、子女就学、科研经费资助等各项人才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由市和县 (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责予以重点保障,进一步降低企业引才的综合成本。
3、拓展企业博士后工作平台。
鼓励和扶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每年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给予出站后留甬工作博士后的一次性补贴提高到每人20万元。
4、加大对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
大力推进 “百千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重点资助100名企业家赴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学习深造,完成1000名中高级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轮训。
5、重点推进企业柔性引才引智。
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兼职、顾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智力,并纳入相关人才政策的保障范围。
6、加快培育发展人才中介和人才市场。
大力引进国际信誉度高、高端服务能力强的人才猎头和人才培训中介机构。重点拓展人才猎头、人才评价、人才诚信等为企业服务的高端化项目,重点扶持完善企业人才战略规划、企业人才职业生涯规划、企业文化设计等市场服务功能。有效开展人才中介评优重奖活动,精心打造人才中介服务品牌,大力促进人才中介的专业化、职业化、高端化和市场化。
其他重要人才政策
户籍政策
关键词:本科以上人员可 “先落户,后就业” 高级人才落户不受地域人数限制
《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第七条,愿意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先落户,后就业。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一条,关于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家属的落户问题:从外地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宁波市区工作并迁入户口的,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 《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到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允许随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限制)落户。引进人员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 《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 (工作)介绍信,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职称政策
关键词:允许外聘人才评审任职资格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允许人事关系不在本市的外聘人才评审任职资格。对关系不在本市的外地来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已与我市某一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约,实行聘任管理一年以上,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凭身份证、聘任合同、学历、外语、原职称资格等证件及能真实反映本人资历、工作实绩、业务技术水平等的有关材料,向现工作单位或档案挂靠的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申报。经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核查后,按规定程序评审获取任职资格的,发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上述人员如符合条件,也可在甬申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有关职称资格考试。
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政策
关键词:市级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
《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优先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对来本市工作的外籍留学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 (工作类)签证。第八条,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创业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电,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并可申请购买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 “宁波市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成就奖”,对来本市工作、创业两年以上取得显著成就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可以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的评选;可推荐参加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 “省151人才工程”和市 “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评选。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在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市政府投资创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内创办企业的,其租用的生产、科研用房,根据资金投入情况,3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第十五条,市级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由市科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人才居住证政策
关键词:同城待遇
《转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居住证》申领条件,凡来宁波工作或创业,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国内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领《居住证》:(一)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及以上的人员;(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用人单位所需特殊技能的人员;(五)个人在宁波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人员;(六)其他需申领《居住证》的人员。
根据 《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浙委办 〔2004〕75号文)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省工作、居住的证明;二、表明持有人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购买商品房、购车入户、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省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近年来,宁波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制定出了一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够有效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政策法规。包括户籍、编制、分配、激励、流动等方面的创先政策,营造了宽松的人才政策环境优势。在此,我们也撷取其重点加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