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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耕地抛荒情况检查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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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全面完成今年粮食生产任务,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2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8月中下旬对各镇(街道)耕地抛荒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力量,开展耕地抛荒自查工作。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耕地种植情况再次开展清查,对耕地抛荒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宜种荒地的复耕、种植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二、落实措施,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对未完成今年区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的镇(街道),在做好复耕和种植工作时,尽可能指导安排粮食作物种植;区、镇(街道)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田间技术指导,指导农户加强田间作物日常管理,提高农作物产量。

  三、对照考核,进一步落实荒地复耕责任。区农业局要认真按照《关于切实抓好今年晚稻生产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70号)要求,做好全区粮食生产任务、抛荒种植情况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区考核部门要将全区粮食生产任务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确保我区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农业  粮食  土地  复耕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印发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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