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的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处理。
第三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直接受理、调查、处理本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对收到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转送有关行政监管部门。
投诉举报涉及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档案,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回避和保密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诉举报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处理结果应书面告知,同时送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在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交易结果的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暂停交易事宜。
第八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发现投诉举报中违法、违规等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召集监察、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必要时包括司法机关)召开联合分析会,研究讨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违法、违规等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有关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发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举报不作处理,或不按规定作出处理,可会同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出督办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举报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作出处理的,由区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建立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制度,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统一汇总,每半年度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作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以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群团组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