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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镇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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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7〕90号)和《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40%确定,即由现行的月人均300元调整为350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按实际月补差额增发40元(即390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户,实际人均月补差额增发20元(即人均370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户或3人以上户,按人均月收入35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我区现将标准提高到70%确定,即由现行的月人均180元调整为245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按实际月补差额增发20元(即265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户,实际人均月补差额增发10元(即人均255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户或3人以上户,按人均月收入245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三、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00%至130%的比例确认,由现行的人均月360元调整为460元。同时,按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建立农村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帮扶制度,将《镇海区农村社会扶助证》发放范围中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区农村低保标准100%至120%确定”调整为现行标准的100%至130%确定,由现行的人均月216元调整为320元。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群团组织,区各新闻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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