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正确运用《条例》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积极参与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国家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自觉按照《条例》要求履行职责,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二、时间安排
2008年4月25日至4月30日
三、宣传内容
(一)《条例》施行的意义;
(二)《条例》的具体内容;
(三)有关制度规范(《宁波市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宁波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四)获取政府信息方式、方法。
四、宣传方式
(一)媒体宣传;
(二)悬挂标语横幅、设置广告牌;
(三)发放宣传资料;
(四)现场解答咨询。
五、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条例》宣传方案,并做好本单位相关组织领导工作,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制作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材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手册,供群众取阅。
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各地的主要路口或重点地段要设置广告牌,悬挂横幅、标语;要组织现场解答咨询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新闻媒体要制订宣传计划,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结合各自的特点,设立专栏,刊登专题文章,解读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和规定,播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制作并播出有关信息公开公益广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群团组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