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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活动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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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正确运用《条例》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积极参与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国家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自觉按照《条例》要求履行职责,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二、时间安排

  2008年4月25日至4月30日

  三、宣传内容

  (一)《条例》施行的意义;

  (二)《条例》的具体内容;

  (三)有关制度规范(《宁波市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宁波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四)获取政府信息方式、方法。

  四、宣传方式

  (一)媒体宣传;

  (二)悬挂标语横幅、设置广告牌;

  (三)发放宣传资料;

  (四)现场解答咨询。

  五、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条例》宣传方案,并做好本单位相关组织领导工作,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制作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材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手册,供群众取阅。

  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各地的主要路口或重点地段要设置广告牌,悬挂横幅、标语;要组织现场解答咨询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新闻媒体要制订宣传计划,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结合各自的特点,设立专栏,刊登专题文章,解读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和规定,播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制作并播出有关信息公开公益广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群团组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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