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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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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宁波市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高效有序地推进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区创意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建设,突出“创新、创意、创业”的功能定位,完善政府的引导协调机制,加强各项管理工作,按照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要求,根据《镇海区加快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07〕22号)、《镇海区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镇政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入园企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6〕23号)和区政府2008年1月2日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年第一期)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以发展创意产业为目的,由镇海区人民政府在镇海区庄市街道设立。该地块位于镇海区中官路777号(即兴庄路西侧和中官路北侧)。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宁波市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科研成果、研发、中试、孵化、产业化和项目信息交流的集散中心,成为集聚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科技平台和科技人才的高地,成为知识经济、先进服务业和创意产业的高新技术特色园区,成为技术创新的发源地。

  第四条  镇海区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审核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发展规划,监督并指导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庄市街道办事处建立“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并承担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编制、入驻企业及项目的初审、区政府投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优惠政策考核和兑现以及统计工作等相关事务。庄市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建立创意产业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承担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入驻企业的审核。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内的区科技创业大厦的开发建设、项目引进和管理服务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进入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大学科技园产业导向。创意产业应属研发创意、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创意等创意领域。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服务、工业设计、咨询策划、动漫艺术行业,鼓励生物与现代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和节能、环境和建筑设计、视觉艺术、工艺美术、游戏软件、时尚艺术等研发机构和创意创业项目。鼓励国内外创意产业和知名企业集团总部入驻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大力支持在科技创业大厦内创办数码娱乐和现代文化产品等专业市场;

  (二)企业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试制、孵化、成果转化,以及各类科技中介服务和部分配套项目;

  (三)工商和税务登记在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经营期限承诺在10年以上;

  (四)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 入驻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第七条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或者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

  (五)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园的决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优惠政策核准机制

  第九条 准予入园的企业或项目方可办理房屋购置、租赁手续,并向土地、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证书。

  第十条 经批准入驻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享受国家以及省、市、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意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高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项目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进行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年审,年审合格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大学科技园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建设用地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园内土地的使用: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发生转让或出租行为时,受让方和承租方(包括二级以上多次转让)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其资格经“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经创意产业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土地、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

  (三)任何未经评审或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入驻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购买或租赁基地区域内的各类房产,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已取得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企业,其项目发生改变的,该企业应当自项目发生改变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认定入园资格;

  (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内科研用地性质和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户外环境由“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规划与实施。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标识应当由“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有关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入驻企业服务与监管

  第十四条  “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大学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意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并确立大学科技园内有关企业的业务优先办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大学科技园内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或者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迁出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

  (一)经营到期的企业,经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综合管理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重新提出入园资格申请的;

  (二)未经“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自行改变原申报项目,违反宁波市大学科技园产业规划的;

  (三)入驻企业经营期限少于10年的,应追缴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所得;

  (四)对通过弄虚作假、欺诈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企业追缴其非法获得的利益, “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迁出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程序: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企业,可以向“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暂缓迁出,暂缓期最长为二年。暂缓期内达到入园条件的,可恢复其入园资格。不申请暂缓迁出或者暂缓期满仍未重新取得入园资格的,应当自“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送达迁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

  (二)已在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内设立,但入驻后因各种原因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由“创e慧谷”管理服务中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须在三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为一年。期满仍未达到入园资格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在整改期内不享受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拟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或购买房屋合同中必须加入本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内容,并将本管理办法作为双方必要条件列入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海区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各群团组织,区各新闻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7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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