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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镇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的通知(镇政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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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现将镇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工业项目免征范围

  (一)布局在园区(包括配套工业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符合规划、土地控制指标的厂房及生产相关配套用房;

  (二)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经批准改扩建工业项目的厂房及生产相关配套用房。

  二、公益项目免征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配套用房;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民营公益事业项目;

  (三)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博物馆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项目;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过渡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经批准由镇(街道)、园区、村级集体资金投资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房等政府住房保障建设项目;

  (六)列入新农村建设计划的菜场、村民集中安置房、村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非民营和非赢利性村民(居民)服务设施;

  (七)给水排水、公共交通、油电气、垃圾粪便处理等市政公共设施及配套的管理用房。

  三、纯旅游景点和政府扶持的农家乐餐饮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新引进汽车4S专营店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五、减免程序

  凡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发改局的立项文件提出减免申请,经区建设交通局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六、其它

  本调整范围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区内新办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按照本通知执行。以往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配套费  减免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群团组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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