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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文件
镇财行〔2006〕8号
关于公布镇海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通用性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专用性采购项目可以由部门依法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具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中已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管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各自相应的协议采购规定执行。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照专用性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应当报区财政局批准。
四、本目录及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镇海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六、根据年初预算指标和本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表在3月15日前上报。
附件:1、镇海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政府采购项目分类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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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6年镇海区本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镇海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 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性货物(27项)。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包括一体化速印机)、投影仪、PC服务器、空调器、纸张、交通工具(轿车、越野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摩托车。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电梯和起重机、锅炉、船只、家具、炊事设备、执法部门服装制作、通讯设备、监控设备、网络设备(含信息化系统和整体采购的服务器、路油器、交换机等)、中央空调系统、档案和保密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发电设备、图书资料。
2、专业性货物(16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殡仪火化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检查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
(二)工程类
预算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类
印刷、汽车保险。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维修(主要包括一般设备和其他维修,如信息化工程)、业务咨询、物业管理。
二、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它货物和服务(包括需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也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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