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政务公开 > 采购招标 > 采购政策法规

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访问次数:

   

宁波市财政局文件

甬采购办〔2005〕911号


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通用性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专用性采购项目可以由部门依法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具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中已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管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各自相应的协议采购规定执行。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照专用性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本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政府采购项目分类代码表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  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性货物(28项)。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包括一体化速印机)、投影仪、PC服务器、空调器、纸张、交通工具(轿车、越野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摩托车。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电梯和起重机、锅炉、船只、家具、炊事设备、执法部门服装制作、通讯设备、监控设备、网络设备(含信息化系统和整体采购的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中央空调系统、档案和保密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发电设备、图书资料、燃料。

2、专业性货物(23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殡仪火化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检查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

(二)工程类

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类

印刷、汽车保险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维修(主要包括一般设备和其他维修,如信息化工程)、业务咨询、物业管理、培训(国内)。

二、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其它货物和服务(包括需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也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标准  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0日印发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