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开招标,2006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定点管理的中标保险机构、费率折扣已确定,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定点管理实行时间: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各投保单位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按日为单位计算,并统一投保至2007年7月31日,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除外。
二、定点保险机构及保费计算。
(一)、定点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 公司为2006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二)、保险机构及投保险别的选择。
1、各投保单位可根据基本保费、服务承诺等因素,在上述确定的定点保险机构中自主择优确定投保保险机构。
2、交强险是指由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各投保单位应严格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投保单位可在投保交强险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商业保险以提供补充保障。商业保险投保险别可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综合)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范围内选择确定,如确实需要也可增加其他附加险种。
(三)、保险金额确定。
1、交强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规定执行。
2、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也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综合)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实际需要由投保单位确定。
(四)、保费折扣。商业保险的折扣率均为70%。折扣率=1-优惠率。
附件:定点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主要服务承诺、投保保费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