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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甬政发[1999]76号)和《宁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甬财政事[2000]260号)规定,今年的办公用纸招投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执行本次招标结果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安排的,且自身无法完成的所有印刷业务纳入定点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受定点管理限制。 1、《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甬财政事[2000]260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印刷业务。 2、保密印刷品按宁波市保密局《关于重新确定宁波市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通知》[甬保(2000)5号]规定执行。 二、定点印刷企业及印刷价格是经公开招投标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确定的,原则上一年一定,本期印刷定点有效期为2002年12月至2003年11月。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定点范围内择优选择印刷。印刷定点情况见附件1。 三、印刷定点价格(含送货上门费用)为最高限价。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印刷业务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协商实际印刷价格。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印刷定点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时,应该签订经济合同。印刷的应付款由各行政事业单位采用非现金方式自行与定点企业结算,结算时间一般定为每月一次,也可与定点企业协商确定。定点印刷品价格计算办法见附件2 。 五、监督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印刷业务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约束制度,严格执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擅自到非定点单位印刷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2、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印刷质量、价格和服务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市政府采购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定点企业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管理执行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在定点管理实施期间,发现定点企业弄虚作假或被有效投诉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定点供应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未严格执行定点管理办法的,将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政府采购办投诉电话:87188043、87188042。定点企业服务承诺见附件3。 3、定点印刷企业必须填制“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明确交印单位、印刷品名称、印数、纸张及价格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组织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上写明验收情况。完工单一式四份,交印单位一份、印刷厂一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一份、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由定点印刷厂按月在月终后3个工作日内集中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完工单进行检查分析,监督印刷定点管理实施过程。“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格式及填制要求见附件4。 4、市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建立印刷定点采购业务情况统计分析报表制度,对定点办法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定点企业按月在月终后3个工作日内将定点供应情况统计资料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OO二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定点管理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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