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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提高民事纠纷调解效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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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镇海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状 态

大会期间

案 别

建议

案 号

191

性质类别

政权政法

性质

 

代 表 团

庄市代表团

领 衔 人

庄德章

案  由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提高民事纠纷调解效能的建议

全 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着重调解,过去一直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不但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和节约司法成本,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近几年来,我区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重视调解工作并在实践中作了许多改革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于基层组织,如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尚嫌薄弱,未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好基层组织在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方面的社会资源和政治优势。为此,建议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司法专门机关,发挥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工作方面的人力资源、社会资源、政治优势,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矛盾化解。

为此建议:

一、建立人民法院业务庭审判人员联系镇、街道(有条件的可延伸到村、社区)制度,这样既有利法院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有利于法院宣传自己的工作。

二、在有条件调解的民事案件中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调解,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

三、对一些有影响和较复杂的案件在不影响保密要求条件下,与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四、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的判决书、调解书涉及本区域当事人的(除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外)寄送副本给所在单位,以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主办单位

法院

协办单位

 

答复全文

 

庄德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提高民事纠纷调解效能”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业务庭审判人员联系镇、街道(有条件的可延伸到村、社区)的制度问题

在2006年初我院和区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的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实施意见》。在该《实施意见》中确立了­­­­­­­以下几项制度:

    第一、建立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各调解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指导我区各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建立法院、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制度。其中设立了由6名法官担任各镇、街道调解工作的指导员,分别联系招宝山、蛟川、骆驼、庄市四个街道和澥浦、九龙湖两个镇,每月进行一至二次的指导与联系。

    第三、建立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反馈制度。定期将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好的做法予以总结,并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鉴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目前尚无法将此项制度延伸到各村及社区,但在现有条件下,我院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拓宽法官联系渠道,狠抓制度落实,尽可能拓展联系的深度的广度,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

    二、关于在有条件调解的民事案件中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调解、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问题和对一些影响较大和较复杂的案件在不影响保密前提下,与当事人所在单位联系沟通、寻求解决办法的问题。

目前我院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采用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进行。

    第一、传统的诉讼调解,即由法官一人主持和组织调解。

    第二、“请进来”的调解,即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或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联系沟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第三、“托出去”的调解,即将案件完全委托给当事人所在地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官负责指导。

    我们在今后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法官联系各镇、街道调委会的制度,借助调委会平台,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多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调解,多联系、多沟通,另外多采取如下乡巡回审理调解、邀请旁听等制度,共同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的判决书、调解书涉及本区域当事人的(除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外)寄送副本给所在单位,以有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

这一点在过去做得比较好,后来随着流动人员的增加以及当事人对自身私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一度不再向其所在单位发送法律文书。以离婚案件为例,以前在人员与单位联系度紧密的情况下,单位一般需掌握本部门人员的基本情况,离婚与否成为单位必须掌握的情况,此时法院也会将相关法律文书寄送单位。现在,单位与所属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再象以前那么紧密,人员本身的流动性也在加大,有些当事人不愿将所谓“私人事情”让他人知晓,如果单位通过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知道了这些事情,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不满。今后,区别不同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副本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尽量畅通信息,方便民事案件的执行。

谢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关注我院的各项工作并多给我院提供宝贵的建议,您的勉励与鞭策正是我院前进的力量之源。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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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作

满意

办理结果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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