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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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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建议、提案在我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宁波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及镇海区政协提案办理有关规定,结合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人大代表建议是代表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政协委员提案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及各部门联系群众、洞察民情、征求意见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经区人代会主席团确定由代表议案改作的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在区政协会议期间及平时,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需答复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政务工作。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真心实意地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构建服务型民本政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系统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的总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交办会议和对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必要时,可组织综合性调查研究。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处理方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区府办督查科具体负责全区政府系统办理工作联系、协调、管理和督查工作。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办理系统技术维护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各承办单位在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均可向信息中心反馈、寻求帮助。

  第五条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办理工作责任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制度,一把手应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指定专门科室总负责,落实专人具体经办。对重要的问题,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处理。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确保质量,尽力使代表、委员满意,使人民群众满意。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办理工作实效。对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对难度较大但群众要求强烈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

  第六条  办理工作务必准确、尽早,在规定时限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整个办理工作原则上为三个月,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答复阶段,期限为两个月,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第二阶段为督查阶段,期限为一个月,各承办单位重点对代表或委员反馈为不满意的办理件进行重新办理和答复,同时,由区府办会同各承办单位对答复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督查的重点是代表或委员不满意办理件及重点督办件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或重新办理。各承办单位对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府办商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一定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适用于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期间)。

  第七条  承办单位自收到建议和提案后(包括办理件、办理清单、征询意见表等,可通过网络下载或查阅),要逐件登记,认真审阅内容,研究部署办理答复工作的意见和任务。对主要办理内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在自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府办申请退回重新交办,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经区府办审核,认定转办理由不足的,原承办单位不得再作推诿。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作认同。无论重新交办批准与否,第一阶段截止时间不予变更。

  第八条  凡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需要协同办理的,一般规定:协办单位在收到承办件后应及早(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主办单位的答复内容要体现协办单位的意见精神,答复时随答复件附协办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主办单位在答复内容中如无协办单位意见、未附协办单位书面意见、内容矛盾以及协办单位未按时将书面意见出具给主办单位的,一律视作不规范办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但主办和协办部门协商意见不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抓好办理工作。在协办过程中,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如工作态度拖拉、敷衍、不认真配合甚至设置不必要障碍的,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九条  答复件须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对重点或重要的承办件,须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签发),由承办单位行文盖章,直接寄送代表或委员。联名提的,应分别一一寄送;多件同一内容的,可以统一答复,然后分别寄送。承办单位的答复件,应同时抄送区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员会)和代表所在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征询意见表由区人大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寄送代表或委员。其中,重点督办件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按要求向人大或政协有关会议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条  承办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和委员的联系,面商率必须达到100%。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现场检查、现场办公等,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商讨,认真听取具体意见、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在面商时,承办单位应主动邀请代表所在镇(街道)人大工作负责人或中心组负责人参加。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区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以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对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组织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热情接待,积极协作,单位负责人应如实向代表和委员通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确立全局观念和效能观念,代表政府尽职尽责地做好办理工作。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或虽属本部门但确实超越本部门权限范围的问题,应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方案,请示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再由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或委员。承办单位完成办理工作后,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全区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实行网络办理与纸质办理同步运行的“双轨制”,即各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办理要求,同时以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办理答复。一般情况下,电子形式作为考核办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书面办理形式主要是各单位的承办签发表单、正式答复件、意见征询表等,主要用作档案管理。办理件应以直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对提出的每一问题必须逐一说明,要凭事实说话,入情入理,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词语谦逊。行文要按规定的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答复件及建议、提案原件等办理材料,每年要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三条  办理工作列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承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奖惩考核办法,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对承办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对因办理推诿、拖沓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承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提建议和提案的代表或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按照言而有信、认真负责、务实高效的原则,对在答复件中承诺的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加以落实,确实因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代表或委员作出书面说明。为加强对办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规定每年的11月份开展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重点对办理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和督查,确保办理实效。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区人大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办理件进行督办,督查结果同样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办理结果、落实情况等,均在区政府网站上即时公开,接受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评议,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随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上网开展监督和评议,并将有关意见作为办理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两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并经区人大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正式交办的闭会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会议期间建议、提案办理规则办理,同样列入考核目标。对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提案,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则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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