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3年12月,杨女士通过拍卖公司以98万元的价格买到江北区一个办公楼,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她向法院起诉称,该办公楼被非法占用,有房产证无国土证,涉及多次过户,存在权利瑕疵,要求拍卖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但拍卖公司认为,自己已在拍卖公告中对瑕疵进行了说明,不愿赔偿。最后,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已作了“瑕疵声明”,杨女士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意思表示真实,是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