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张某在2003年10月11日,和一帮朋友前往铜梁一个火锅连锁店就餐。一帮朋友猜拳行令烫火锅玩得不亦乐乎,张突然“哎哟”一声摔倒在火锅桌旁边。事发后,他们向警方报警,张也被送往铜梁县人民法院,并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住院一个月后,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法院为其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要产生2.4万元续医费。
医疗费和伤残补偿不是一笔小数,火锅店不愿就此埋单,张为此将火锅店起诉到铜梁县法院。该院一审判决火锅店赔偿近8万元。火锅店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主审法官称,张和火锅店形成了消费关系,争议的焦点是摔伤是因为地面湿滑还是其他原因引起。双方所举证据都不能证明摔倒的确切原因。由于火锅店的特点是多数菜品在上菜前刚清洗过,且装菜的篮子和盘子容易洒漏水,导致地面湿滑。按照常理,张因地滑摔倒可能性更大。为此法官综合分析认定,火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