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0年11月,巴南区的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约定每年交900余元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将领取4万余元保险金。2001年2月,吴先生被查出糖尿病,保险公司理赔了2000多元医药费。此后连续3年,保险公司继续收取保险费。2004年3月,吴先生因病死亡,保险公司以吴先生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赔。最后,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
法官点评:保险公司得知吴先生患糖尿病后理赔了医药费,此后连续3年仍继续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是对其在投保前是否如实告知义务的一种认可。所以,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