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2年9月,刘先生与江北区一个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辩护合同》和《风险代理协议》,约定该所律师为刘先生的儿子担任二审辩护人。如果能把一审的无期徒刑判决辩为有期徒刑,就支付2万元。同年11月,市高院终审判决刘先生的儿子10年有期徒刑。法院改判后,刘先生认为这是儿子的重大立功表现才导致改判,遂拒绝支付2万元律师费。最后,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刘先生依约支付律师费。
法官点评:刘先生自愿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辩护合同》和《风险代理协议》合法有效。该所律师为刘的儿子辩护,结果达到了合同所约定的目的,虽然刘先生的儿子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改判的主要因素之一,但也不能否认律师的辩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