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周先生在2004年2月和同事出差到江津,当晚住进江津市的一家宾馆。二人原想次日早点起床办事,哪想却睡到第二天8点多钟。醒来时,他们吃惊地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当即报案。警方现场勘察后没发现异常情况,事后一拾荒者在一居民楼道捡到了笔记本电脑的提包,并将其交到派出所。
此案被起诉到江津市法院后,该院认为周物品被盗属实,但其不能证明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此认定宾馆免责。周先生上诉后,市一中院二审判决宾馆赔偿电脑。
法官点评:主审法官称,周与宾馆住宿合同关系成立。周有证据证明他在住宿期间使用了电脑,并有报案记录和拾荒者捡到的提包为证,确认电脑被盗。宾馆对旅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