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 > 消费维权 > 案例分析

面部受伤讨整容费
   访问次数:

  案情回放:刘女士在去年5月9日参团到张家界旅游。两天后,她随团乘车由凤凰城返回张家界时,旅游车因天气原因遭遇车祸,她多处受伤和骨折,被鉴定为VII级伤残,还花了2万元进行面部整容修复。刘认为,旅行社应对游客的生命安全负责,为此以合同纠纷起诉到渝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旅行社因车祸导致违约,应当赔偿违约产生的各种损失。为此在去年10月判决赔偿刘16万余元。

  该院另一起旅游车祸官司,因为游客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同,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王女士参团游览九寨沟时路遇车祸,全车44名游客掉进涪江河。因合同中约定旅行社要赠送10万元旅行社责任险,刘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10万元的保险。事发后,车主赔偿了刘女士23万余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险,不是商业险。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该险种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保险事故发生后由旅行社将这笔保金赔偿给游客。为此认为游客没有理由得到该保险金。

  法官点评:渝中区法院消费者合议庭法官苏渝称,渝中区是旅行社集中的地方,该院绝大部分旅游消费官司都是车祸引起的,而景点缩水、旅游质量方面的还没有。发生这类纠纷时,游客可以打合同官司,也可以打交通事故赔偿官司。因很多旅行车都是租借车辆,所以被告对象可以是旅行社,也可以是车主。如果打合同官司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打交通事故则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苏渝还称,旅游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游客在签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住宿、餐饮等方面的细节,哪些是自费项目也应明确。对合同没有约定的,还可以补充。旅途中发生纠纷,可以要求旅行社出具书面证明。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