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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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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2007〕1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两个为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原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7〕241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镇区委〔2007〕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坚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统筹规划、正确引导、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强化服务、规范管理的发展思路,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区教育事业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推进全区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和谐新镇海建设。

   (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两个为主”的原则,认真实施《镇海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力争到2010年,全区公办中小学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比例达到70%以上。切实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到2010年,符合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达到90%以上,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9%以上,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比例均达到90%以上,努力让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都能“读上书、读好书”。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共同成长行动计划。要发挥公办学校的资源优势,有计划地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相对集中的区域挖掘现有公办中小学校资源潜力,扩大办学规模,充分吸纳符合《镇海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暂行规定》条件(父母均在本区内工作,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父母在本区领取《暂住证》且至少一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在本区有固定的住宿地且签订一年以上住房租赁协议的;父母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布局结构调整出来的学校可继续保留,专门用于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种办学模式,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需求。

   (二)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环境改善行动计划。各中小学应当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接受课堂教学、参加团队组织、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区学生享有平等权利,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所有学校,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对经考试合格的学生,应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证明。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购置基本教学设备、改善食堂卫生设施和学校安全保障设施等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深入开展公办中小学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校校结对”帮扶活动,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以“平等、关爱、互助、融合”为主题,开展当地学生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生生结对”、“手拉手”活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发动社会各界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开展捐助活动,进一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行动计划。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注册登记制度,规定教师配备标准。实行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督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校长应当持证上岗,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将其校长、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全区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体系,安排相应的培训经费。继续实施派遣名誉校长或驻校干部、校长资格培训、教师素质培训、名师送教、师徒结对等做法,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四)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助学行动计划。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除学杂费。建立完善政府、社会、学校等多元帮扶体系,拓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助学途径。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助学基金,对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作用,积极开展“万人助学”、“圆梦工程”、“一助一结对”等助学活动。

   (五)实施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规范管理行动计划。采取“五纳入、一加强”措施,强化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一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纳入全区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布局规划,按照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基本办学标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准入门槛。二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计划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计划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并严格遵守区教育局批准确定的办学规模和班额。三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督促学校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推进教师专业成长。四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财务统一纳入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专户管理,建立相应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报主管的教育和物价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五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统一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深化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星级评估,重点对学校师资配备、教师待遇、教学质量、教学设备、财务收支、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督导,并对办学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对达不到督导评估要求的学校限期整改。六要加强学校安全、公共卫生等综合管理,建立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建立起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多种模式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工作机制。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登记、疫苗接种、学校收费、学校安全设施配备、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教育、公安、卫生、劳动、物价、城建、综治等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健全有序的协作机制。

   (二)强化经费保障。贯彻落实“以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健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教育经费制度,逐步加大对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对达到政府督导评估要求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主要在教育设施建设、生均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从2007年起,区本级每年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奖励经费,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绩突出的学校(单位)、个人进行专项奖励。

   (三)加强督导评估。建立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绩效考评制度,根据督导考评结果给予学校相应的经费补助,督促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强化对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使用补助经费情况的监控管理,定期组织力量实行审计,严格确保政府补助经费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大力关心和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努力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学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务工人员子女△  工作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驻镇大工程单位,各群团组织,新闻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9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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