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 > 服务向导 > 新镇海人 > 社保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工可以不缴费
   访问次数:
  低标准养老保险为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作出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可以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二是市区统筹范围内低标准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不在本市工作时可保留、转移或终止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一是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暂行办法》缴费满12个月;二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或离开宁波市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一次性养老补贴的计算方法为:按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基数×5%×缴费月数。假设某职工从2006年5月1日起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2008年4月30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平均缴费基数为800元,那么他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补贴为800×5%×24=960元。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