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 > 服务向导 > 新镇海人 > 社保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应在何地参加工伤保险?
   访问次数:

  答: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