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 > 服务向导 > 新镇海人 > 就业

我省高温费标准提高了
   访问次数:
  昨天,浙江省劳动部门出台政策,要求省内企业必须向员工发放 “高温费”,最低标准为每月110元,最高160元。
  高温费每人每月110-160元
  浙江省劳动部门昨天下发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不但规定了浙江企业在高温时段要减少作业,还规定了企业每个月都要给职工发“夏季清凉饮料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高温费。从上个月起发,要连续发4个月。
  “高温费”的标准是高温作业工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一般工作人员110元。上一次调整,是在3年前。这个标准比原标准分别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高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但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时段企业自己决定
  《通知》还规定,企业要适当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要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般中午12点左右都是 ‘高温时段’”,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高温时段,要由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调整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感觉身体不适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酌情为劳动者安排休息。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