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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籍民工王先生:我是2004年12月份被奉化一家塑料厂招工进厂的,今年1月份我生病住院时,工厂通知我到厂签订劳动合同。老乡便代我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工厂在发工资时要扣除病假误工费,我问厂方为什么工资比招工时许诺的要少?厂领导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我老乡代我签了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我想问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奉化市劳动监察大队: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因为王先生是在住院且不是亲自到场的情况下由老乡代签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本不能代表王先生的意愿,没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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