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市将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实施中会有个过程,有些单位可能仍会与农民工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近期就接到过农民工投诉,说建筑工地还在与他们签订劳务协议,因而心存疑虑。为此,有关部门提醒农民工,新年伊始,要睁大眼睛签订劳动合同,以下合同签不得。 “君子协议” 有的农民工只是凭熟人介绍或只凭招聘广告前去工地打工,双方仅在口头上就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达成协议。如果出现问题,因无书面依据,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还有一些单位,在招用打工者时口头说明,要把试用期作为前置条件,即双方约定先试用后再订立劳动合同。由于试用期工资较低,有的单位就采取试用期一到就让走人的做法,以此来盘剥打工者。 “一边倒合同” 有的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显得霸气十足。按理说,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合理约定,但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却是不容置疑,如“进入本工地施工的乙方,必须服从上级及甲方的领导和分配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违反”;“乙方进入本工地施工必须具备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外出务工证、计生证,否则后果自理”等,完全违反了平等协商的原则。有的单位还有意识地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职业安全、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抽掉,由此来降低用工成本。而且合同内容不平等,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如违反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而对于用工方,却根据是否对自己有利而订立条款。这种合同违反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单方告示。 “生死合同” 建筑行业属有较大风险的行业。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就在劳动合同上加上“伤亡自理”、“出了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市总工会在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调查时曾发现过类似的违规合同,上面公然写着:“乙方必须安全生产,如造成安全事故,由造成方负责”。一位在本市某个私企业打工的外来女工在工作时两指被切断,企业却不予应有的赔偿,其理由是合同上写有“因工受伤,甲方只负担医疗费用,其他概不负责”的条款。虽然这种违规合同在法律上没有效力,但是用人单位因为有了这一约定,往往会放松管理,不注意安全生产,极有可能引起劳动者伤亡。 “担保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跳槽”或达到牵制劳动者的目的,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须交一定的保证金或抵押一定物品,如违反约定,保证金或物品予以没收。这就使打工者处于弱势地位,只得听凭用工者的摆布。 “两张皮合同” 有的企业经营者要求与打工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但只掌握在用工者手中,主要是为应付检查。另一份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但这份合同多属有利于用工者,不利于劳动者的“不平等条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