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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的特点——立法比较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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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法是有关国防建设的重要法律。建国之后,美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先后出台了近10部有关兵役制度的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792年的《民兵法》 、1863年的《义务征兵法》、1916年的《国防法》、1917年的《选征兵役法》、1940年的《选征兵役训练与服役法》 、1944年的 《二次大战士兵权力法》 、 1948年的《军事选征兵役法人1951年的《全民军训和服役法人1955年的《预备役法》 和1967年的《军事选征兵役法》等。这些法律在美国兵役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使得兵员的招募、任职与晋升、工资与福利待遇、退役退休,经费开支等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美国有关兵役的法律法规适应性较强,因此,美国在各历史时期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适时调整军队的规模,战时扩军,战后裁军,经历了几起几落, 没有产生大的社会危机,而且社会本身的承受能力也不断得到加强,战时向军队提供充足的兵员,战后比较妥善地接纳和安置了大批退伍军人。二战时期,美军兵力最多时达1200万人,1946年降至300万人。1947年降至159万余人。越战期间,美军现役兵力最多时达354万人。1975年降至212万人,现行的兵役制度表现出较强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能够满足美国海外扩张的需要。尽管如此,美国兵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有漏洞。各历史时期都有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兵役。如在1981~1984年5年的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进行兵役登记的役龄青年约有1200万人,而以各种理由逃避登记的役龄青年有150万人,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者并不多。此外,募兵工作中的违纪、欺骗现象也屡禁不止。如1988财年总共调查了4159起募兵违纪现象,其中701件成立,992名募兵人员受到纪律处分。个别新兵入伍之后发觉上当受骗,也出现过暴力伤害和自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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