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救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缺乏治疗费用的患特殊病例的我市学生(幼儿),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18周岁以下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等四种疾病的学生(幼儿),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户籍; 2、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幼托机构在园幼儿; 3、家庭贫困; 4、正在住院接受治疗。 二、救助原则 特殊病例救助是一项援助性救助,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救助金支付能力范围内,根据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本救助金每学年(指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8月31日)只能申请一次,累计申请不得超过两次。凡可享受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医疗统筹或低保以及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必须在享受或赔付后才能申请本项救助。 本救助金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分级救助。在本行政区域内筹集的资金原则上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对象,宁波大市范围内适当统筹。 三、救助申请程序 1、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到各县(市)区教育局或直属学校领取)。 2、申请救助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2)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如该学生(幼儿)已参加大病住院保险的,须附上保险公司赔付情况票据); (3)所在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年收入水平证明。 3、申请步骤: 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就读(入园)的救助对象,经学校(幼儿园)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提交宁波市学生(幼儿)特殊病例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审定。 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属学校(幼儿园)就读(入园)的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其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幼儿园)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区教育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宁波市学生(幼儿)特殊病例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在老三区以外其它县(市)、区属学校(幼儿园)就读(入园)的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其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幼儿园)初审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定。 四、救助金发放 在救助金正式审批前一周,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要在当地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原则上在审批后一周内将相应的救助金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 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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