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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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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市总工会昨日发布的信息,一份作为女工维权依据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正在全市迅速推行,目前全市已有4570家基层工会与企业签订了该项协议,其中单独签订数1189家,集体合同附件数1978家,另有1403家是作为综合性专门章节的形式而签订的。
  根据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精神,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专门制作了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参考文本”,从2004年起在全市推行。专项协议就女职工的劳动就业、安全生产、 “四期”保护、健康检查、民主权利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协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单位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让女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待遇等。
  市工会女职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加快专项协议的推进步伐,做到集体合同推进到哪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议就同步签订到哪里,力争用3年时间,使实施集体合同的企业80%都能就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开展专门协商,并签订专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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