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指南
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
答:公民在镇海区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镇海区或者在镇海区务工,且持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5、该案件属于镇海区法院(或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镇海区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镇海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的确定为经济困难。在镇海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镇海区规定执行。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就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未达到我区最低工资确定。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何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答: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应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有哪些?
答: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离婚的;
9、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2、其他确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答: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洵、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辨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5、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公证证明;
8、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有哪些程序?
答: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要求法律援助的申请;
由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受理,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监督。
公民应当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公民需要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在镇海区或者在镇海务工的公民,可以直接向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设立在各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提出申请;区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成员也可直接向设在本社团的法律援助联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后面法律援助机构名录)。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应当提交如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即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救济金、残疾人补助的有效证件或者由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与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有几种处理情形?
答: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当事人(包括通过各社团、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机构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签发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送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同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中心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由法律援助中心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和说明,视为申请人撤回了法律援助申请。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答: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中心的司法局提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异议人。
法律援助审查、决定的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7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12日)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05年7月29日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
宁波市政府《关于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2005年4月7日)
受援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受援人在签订法律援助协议等格式文本时请认真阅读,并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对该类条款予以解释;
2、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3、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权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律师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中心查证属实的,可视情予以更换;
4、受援人无需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如遇法律援助人员索取办案费、活动费、交际费等时,可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投诉。
受援人的义务为:
1、受援人应在案件受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法律援助协议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向承办人员叙述案情,逾期未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法律援助申请,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如遇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紧急情况,受援人应在时效届满前到指定法律服务机构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2、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陈述案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则援助中心有权终止法律援助并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3、受援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充分,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受援人申请司法救济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5、受援人收到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后,如继续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必须重新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就能获得法律援助的特殊案件指哪些?
答:刑事诉讼中下列被告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援助中心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答:1、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后3日内,向律师事务所发出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24小时内,指派律师与指定法院及被告人取得联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2、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被指派承办本案的法律服务机构发出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应在24小时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援助职责。
如何监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
答: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保证办案质量。申请人认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消极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承办人员。
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答:1、当事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对象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残疾人用具费的;
3、追偿急需治疗的医疗费的。
法律援助是不是要向申请人收费?
答:法律援助是免费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法律援助中心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
镇海区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是哪个?
答:镇海区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是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6279570、86279148、12348,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山路8号1楼,邮编:315200)。
镇海区法律援助监督部门是哪个?
答:镇海区法律援助监督部门是镇海区司法局法管科(电话86274706,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山路8号2楼)。法律援助投诉电话:86274706、86280758
“12348”法律服务专线简介
答:“12348”法律服务专线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的运用电话解答法律咨询、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法律服务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专线。公民遇到法律难题时,可以就近拨打“12348”电话号码(固定电话或手机都可以)进行电话咨询请求帮助,必要时可到“12348”法律服务专线接待室(地址:招宝山街道中山路8号1楼 )进行咨询。
“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服务范围
答:(1)通过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群众来电咨询,一般由值班员当场解答,并做好来电及处理的书面记录;对当场难以解答的疑难法律问题,由值班员做好书面记录,经集体商讨后,再予以答复。
(2)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时报告区司法局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调处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3)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服务要求,及时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单位,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需要上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请示领导并通知有关人员上门服务。
(4)对群众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5)涉及司法行政职能以外的问题,对当事人作好解释,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反映社情民意,畅通信息渠道,根据来电、来访的情况,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报告党政领导。
受理群众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并及时转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拨打“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不收信息费。请记住:需要寻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请拨电话12348。
(二)法律援助站点
镇海区法律援助站点联系电话
|
机 构 名 称 |
电 话 |
地 址 |
|
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镇海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接待室 |
86279570
86259120 |
中山路8号1楼 |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86272346 |
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内 |
|
镇海区蛟川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86271407 |
蛟川街道办事处内 |
|
镇海区骆驼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86590545 |
骆驼街道综治中心内 |
|
镇海区庄市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86697996 |
庄市街道办事处内 |
|
镇海区澥浦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
86506159 |
澥浦镇政府大院内 |
|
镇海区九龙湖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
86533106 |
九龙湖镇政府大院内 |
|
镇海区总工会法律援助联络站 |
86294420 |
镇海区区政府大院内总工会 |
|
镇海区团区委法律援助联络站 |
12355 |
镇海区区政府大院内团区委 |
|
镇海区妇联法律援助联络站 |
86275887 |
镇海区区政府大院内妇联 |
|
镇海区老龄委法律援助联络站 |
86296085 |
镇海区区政府大院内老龄办 |
|
镇海区残联法律援助联络站 |
86256864 |
镇海区人民路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