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服务项目
下列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办理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除外)。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2、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收费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按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4、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出生、经历、亲属关系、学历证书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D、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6、期限、拒绝
(1)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三)不予公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四)部分公证事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遗嘱公证
公民申请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②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单等;
③草拟的遗嘱,内容包括遗嘱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以及相互关系;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对财产的分配和对其他事务的处分决定;遗嘱制作日期以及遗嘱人签名和盖章;
④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还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赠与公证
申办赠与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赠与人、受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②被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的证明和清单;
③赠与书、受赠书或合同;
④公证员根据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抚养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遗赠人和抚养人的家庭成员证明。如抚养人有配偶的,须经配偶同意;
③遗赠财产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④遗赠抚养协议书;
⑤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书公证
委托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委托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
②委托书文本;
③与委托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卖房,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
④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保全证据公证
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④申请保全证据是物证的应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⑤需要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⑥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合同(协议)公证
办理合同(协议)公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②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③合同(协议)文本;
④与合同(协议)内容有关的材料;
⑤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7、借款合同公证
办理借款全同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贷款方应提交的材料:
①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
(2)、借款方应提交的材料:
①借款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③借款方用财产、权益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有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
(3)担保方应提交的材料:
①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担保方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以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
8、招标投标公证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招标方、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证明;
③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④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⑤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⑥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书、合同等);
⑦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⑧公证员根据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公民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③有关的合同(协议)、担保书、司法文件、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④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出现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情况证明,或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 给付的证明;
⑤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⑥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⑦公证员根据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出生公证
申办出生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当事人已在国外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或国外的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派出所出具的当事人出生的时间、地点、及其父母姓名的证明;
③当事人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解放前结婚的提供户口簿);
④使用地为美国的,需要向公证员特别咨询,并提交二寸半身免冠单人照3张
⑤公证员根据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11、婚姻状况公证
办理结婚公证的应提交:
①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如一方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复印件或国外的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书;
③二寸半身合照3张或二寸半身单人照各3张;
④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①身份证、户口簿;
②离婚证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
③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2、亲属关系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关系人身份证、户口簿)。如在外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或国外身份证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证明(应有派出所出证);
③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3、学历公证
办理学历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如已在国外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毕业证书;
③有关证明材料。如办高中学历的,应提交会考证书和成绩单。如办理大学学历的,一般提交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④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4、工作经历公证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已在国外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证明某人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单位从事某工作);
③聘用合同、任命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
④二寸免冠照片3张;⑤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5、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已居住国外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②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③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在镇海区的公证机构名录
浙江省宁波市信达公证处(原宁波市镇海区公证处)。
地址:镇海区中山路8号
电话:0574-86272820、86259200
传真:0574-86258148
邮编:315200
主任:王晶雨
注册执业公证员:王晶雨 徐浙军
(五)相关法规政策
宁波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甬价费(1999)4号文件]
浙价费(1998)506号、财综字(2002)1号
|
公证事项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
一、证明法律行为 |
|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及股权转让 |
按标的总额 |
最低200 |
|
(1)200万以下 |
千分之二点五 |
200万=5000 |
|
(2)200万-1000万部分 |
千分之二 |
1000万=21000 |
|
(3)1000万-5000万部分 |
千分之一 |
5000万=61000 |
|
(4)5000万-1亿部分 |
万分之五 |
1亿=86000 |
|
(5)1亿以上部分 |
万分之一 |
|
|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
标的总额 |
|
|
(1)2万以下 |
百分之一 |
2万=200 |
|
(2)2万-10万部分 |
千分之六 |
10万=680 |
|
(3)10万-100万部分 |
千分之四 |
100万=4280 |
|
(4)100万-300万部分 |
千分之二 |
300万=8280 |
|
(5)300万-500万部分 |
千分之一 |
500万=10280 |
|
(6)500万以上 |
万分之五 |
|
|
3、证明民事协议 |
件 |
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
4、证明收养关系 |
|
|
|
(1)生父母共同送养 |
件 |
400 |
|
(2)生父母单方送养 |
件 |
600 |
|
(3)其它监护人送养 |
件 |
800 |
|
5、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
按受益额比例 |
最低200 |
|
(1)20万以下 |
百分之二 |
20万=4000 |
|
(2)20-50万部分 |
百分之一点五 |
50万=8500 |
|
(3)50-100万部分 |
百分之一 |
100万=1350 |
|
(4)100万以上部分 |
千分之五 |
|
|
二、证明法律意义事实 |
|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刑等 |
件 |
80 |
|
2、认领亲子 |
件 |
400 |
|
3、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件 |
400 |
|
4、证据保全 |
|
|
|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
件 |
200 |
|
(2)对物的保全 |
件 |
300(不动产800) |
|
(3)声像、电脑软件保全 |
件 |
700 |
|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
件 |
800 |
|
三、证明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
|
|
1、有关知识产权文书 |
件 |
500 |
|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
件 |
500 |
|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件 |
100 |
|
四、提存公证 |
按标的总额千分之三 |
最低100(保管费另收) |
|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招待效力 |
按标的总额千分之三 |
|
|
六、遗嘱公证 |
件 |
300 |
|
七、证明财产的清点、清算 |
件 |
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宗涉及公民家庭的500元/宗 |
|
八、委托、声明 |
|
|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
件 |
200 |
|
(2)涉及财产关系的个人 |
件 |
400 |
|
(3)涉及财关关系的单位 |
件 |
800 |
|
(4)信誉担保 |
件 |
200 |
|
九、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
|
|
|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非营利性) |
件 |
800 |
|
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司(营利性) |
件 |
1500 |
|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
件 |
2000 |
|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活动 |
次 |
3000 |
|
4、查无档案记载公证 |
件 |
200 |
|
5、招投标公证 |
|
|
|
(1)标的额不满500万 |
件 |
1000 |
|
(2)标的额500万-2000万 |
件 |
3000 |
|
(3)标的额2000万以上 |
件 |
5000 |
|
十、提供其它服务 |
|
|
|
1、抵押登记主债权额(1)10万元以下的 |
件 |
100元/件 |
|
(2)10-100万元的 |
件 |
200元/件 |
|
(3)100-300万元的 |
件 |
300元/件 |
|
(4)300-500万元的 |
件 |
500元/件 |
|
(5)500万元以上的 |
件 |
800元/件 |
|
代办公证认证、邮寄事务30元/件(认证费、邮寄费另计) 代写、修改有关法律文书30-100元/件 书面解答法律咨询50元/件 保管公证文书(不含遗嘱)50元/件 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调查取证的50-200元/件 去外省市、县调查的差旅费另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00-2000元/单位.月 公证资料翻译费每一千字60元,不到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涉台公证书付本审查邮寄30元/件(邮寄费另计) |
|
|
|
十一、对已受理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 |
|
|
|
(1)未经审查 |
件 |
10 |
|
(2)已经审查 |
件 |
按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