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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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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

1、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债权债务、侵权损害赔偿、相邻纠纷、房屋、土地、林木、知识产权、财产继承、婚姻家庭(不包括人身关系,只涉及财产分割等部分)等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治安、土管、林业、工商、税务、计量、渔业、环保、药品、专利、邮电、海关、矿产资源、交通运输、食品卫生等案件。

(二)受案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必须是本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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