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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费如何领取
来源:
日期:2008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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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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