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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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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有效帮助住院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负担,缓解患病职工的生活困难。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作为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措施,特制订《宁波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集体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附上本单位上月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人员名册电脑软盘(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卡号)。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缴费次日0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可连续参保。
  保障费
    第四条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一年一定,2003年度被保障人每人缴纳标准为30元,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1个保障期限内)总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一次治疗期尚未结束,且未再次参加互助保障的,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费用;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七条 被保障人有第六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八条 申领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工会盖章的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保障期限内的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以及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
  4、医院的出院小结或病史证明以及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八条规定的所需材料,可到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办公室(市总工会保障部内),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手续,本会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其他
  第十条 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决定下一年度保障费缴纳和保障金给付的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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