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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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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在宁波市辖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缴纳),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依上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2%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减按10%的税率缴纳)。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
  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
  外商投资宁波,除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高新科技项目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和省级开发区内的项目、嫁接改造老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项目、开发农业和创汇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宁波市在土地价格、企业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特定的优惠政策。
  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宁波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汇出所得税
  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关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4月1日)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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