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对外交流
>
相关信息
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
日期:2007年10月24日
访问次数:
【
大
中
小
】
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北仑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85号公告以及378号文件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销售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暂缓实施。凡不便在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免于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