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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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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北仑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85号公告以及378号文件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销售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暂缓实施。凡不便在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免于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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