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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对区内企业的收付汇实行不核销政策,即货物进出“一线”而引起的外汇支出与收入,区内企业无需向外汇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货物进出“二线”而引起的外汇收付由区外企业向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不实行限额管理。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行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企业实行有条件购汇,允许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用注册资本金购汇;允许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海外留学人员投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项目专项财政补助。(宁波保税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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